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推动水泥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于11月1日施行。
根据《办法》,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比例为: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建设项目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2:1和1.5: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界定。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和用于跨省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为: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25:1和1: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
确因国家、省级的土地、交通、环保等规划或地级市总体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能且未享受退出产能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项目搬迁,搬迁地在同一地级市(州、盟、区等)范围内,可按照1:1开展产能置换。
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内以2020年为基数的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根据磷(钛、氟)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实施等量置换。未经产能置换的新建磷(钛、氟)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的生产线产能可继续用于产能置换。
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产能置换,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
《办法》强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及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各地有关部门对未按产能置换政策执行的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法》还就置换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