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玻璃制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每年废玻璃产生量巨大。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废玻璃产生量为2275万吨,回收利用量为1005万吨,回收率为44%,远低于日本、欧盟等80%以上的回收利用水平。由于废玻璃性质稳定,不易腐烂、不易燃烧或溶解,填埋会占用大量土地,焚烧则会粘附在焚烧炉壁上,既耗费能量又会增加炉渣处理成本,带来资源和能源的巨大浪费。据测算,与使用原生资源生产玻璃相比,每利用1吨废玻璃可以替代约3吨原生资源,减少20%二氧化碳排放,对其进行回收利用既可以缓解“沙子紧缺”问题,又可以助力减污降碳。但相较于其他废弃物,废玻璃危害没有那么“显而易见”,往往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边缘地带”,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回收难度大、成本高
企业“不愿收”
回收难、成本高,容易出现价格“倒挂”现象。在回收环节,废玻璃分量重、价值低、易破碎,在收集、装卸、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在加工环节,废玻璃需要按颜色进行分选,并清洗掉表面覆膜、杂质等,分选处理成本较高。因此,废玻璃回收价格普遍在每吨330~460元之间,经济性差,很容易出现废玻璃与使用原生资源价格“倒挂”现象,“拾荒者”不愿捡、下游企业回收意愿低。
加工企业规模小而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在废玻璃回收利用成本中,运输成本占比高,距离成为制约回收率的关键因素。目前,废玻璃回收利用普遍围绕玻璃制品企业开展,存在明显的区域分布特征,导致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且布局分散,如行业龙头企业燕龙基、索坤、华兴等企业单个废玻璃处理工厂年产能普遍在30万~120万吨之间,规模小。
回收体系不衔接、不完善
企业“不好收”
废玻璃回收利用处于政策“边缘地带”。目前,报废汽车、废旧电池、废旧家电等高经济价值的可回收物,其回收利用经济效益较好、政策关注度高,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回收利用体系。而危险废物等由于环境风险高,始终是政府部门关注重点。相比之下,废玻璃经济性差、环境危害性低,处于政策关注“边缘地带”,其回收利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重视。
回收渠道不畅通处于“自生自灭”状态。由商务部门推动建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企业和回收人员按照回收的经济效益“用脚投票”,对高价值的品种回收积极性高,因此缺乏对废玻璃进行回收的动力。环卫部门推动建立的垃圾分类体系,虽然普遍按照“四分类法”将废玻璃划归到可回收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废玻璃“没人要”,普遍混入其他垃圾或“先分后混”,最终与生活垃圾一并进入填埋或焚烧终端处置系统。
建议多方发力
助推废玻璃“变废为宝”
建议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完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的意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要求,从国家层面不断加强废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建议政府同有关部门就废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制定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推动建设完善的废旧纺织品、废弃塑料餐盒、废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补足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短板”。
将废玻璃单独分类回收纳入现行垃圾分类体系。废玻璃易碎,一旦与其他垃圾混合后再进行分选较难。因此,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上海、厦门等城市的做法,将废玻璃单独分类收集,设置废玻璃专用回收箱,并对其进行专门收运,从源头提高废玻璃的回收率。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垃圾分类进行考核时,应对废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情况进行单独考核,防止“先分后混”等“假分类”“真浪费”行为。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理顺使用废玻璃与原生矿产的比价关系。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将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由现行的90%提高到100%。建议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废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对废玻璃焚烧处置与回收利用进行综合测算,将给予焚烧的财政补贴资金及垃圾焚烧厂处置废玻璃的成本损失,平移用于废玻璃回收利用补贴,既不增加财政负担,又可激励废玻璃回收利用行为。